2016-09-12 |浏览3206|西北人才网
关于举办2016年
国家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培训班的通知
各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各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有关精神,加快培养大学生就业指导骨干师资力量,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实现职业指导“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要求,经研究,2016年继续举办“国家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培训班”(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国家职业指导师资格鉴定培训班”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共同主办,省人力资源市场、省人力资源行业协会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培训对象
(一)各院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院(系)主管就
业工作的领导,职业指导课程教师、辅导员;
(二)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劳务办(局)等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三)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
三、培训内容
(一)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解读;
(二)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
(三)创新职业指导:新理论与新实践;
(四)职业指导应用基础;
(五)学习交流研讨。
届时邀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专家授课。
四、培训时间
(一)报名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3月25日;下半年为7月1日—9月25日。
(二)培训时间:上半年为5月16—20日,下半年为11月14—18日。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时间:上半年为5月21—22日,下半年为11月19日—20日。
五、报名条件
(一)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二)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六、培训取证
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证可作为就业、上岗、晋级和从事相关工作的职业资质证明。
七、其他事宜
(一)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毕业生求职择业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日益增多,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二)报名时提交职业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获奖情况或发表的相关论文,1寸照片3张、2寸照片1张。
(三)培训费用:高级职业指导师(一级)4800元,职业指导师(二级)2800元,均包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等,学习期间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31—8811300、8732672(禄耀军、张晓东)
办公地址:兰州市东岗西路695号人才市场五楼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 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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